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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挂靠的通知

2014-05-21  点击:[]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市局对户口挂靠问题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1、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接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调动人员、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等,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2、符合本市投资入户、获得荣誉称号落户、知青回城落户、军转干部落户等户籍政策规定,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3、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买卖、拆迁、离婚、离职等原因需迁移户口,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4、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内,或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需移出,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5、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户口挂靠的。
  二、办理条件
  1、上述人员需要在本市申请挂靠户口,须符合《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挂靠人员,可选择落户单位集体户,也可选择挂靠亲友家庭户;无法挂靠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庭户的,可挂靠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或本人户口所在社区集体户。
  2、除挂靠申请人员落户地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不能挂靠在思明区、湖里区之外,其余各区之间均可给予挂靠。
  3、单位所在地以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
  4、被挂靠的亲友家庭户内不能挂靠超过两户人员。
  5、被挂靠的亲友家庭户口在侨房地址或属拆迁地址的不能办理户口挂靠。
  三、办理程序
  拟申请挂靠落户的,由挂靠人向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户口挂靠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户籍窗口民警审核后给予办理挂靠落户手续。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